區段徵收作業流程,首先區段徵收位置為已發佈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已明確載明區段徵收範圍者依其範圍辦理,其若為尚未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地區時,由需用土地人及興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及相關業務機關,依開發目的,參酌當地自然、社會經濟條件等需要堪選範圍。範圍勘定完成後應填製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請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核,並再辦理後續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呈報發布實施公告事宜。另外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規定,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禁止開發區範圍內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事項,經審核通過後辦理公告事宜。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之規定,需用土地人於徵收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不成時,始得申請徵收,是以區段徵收也依上開規定先行召開協議價購會議,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8條規定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相關資料,洽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及相關權利人舉行區段徵收說明會敘明開發區計畫內容及補償、救濟等事項讓權利人充分了解其權益及相關規定,區段徵收說明會完成後依規定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圖和清冊函請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俟區段徵收計畫書審核通過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辦理公告30天,並雙掛號回執方式通知土地權利關係人,內容應載明區段徵收公告起訖日期、異議提出期限及提出方式。被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有異議者,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若經由主管機關查處不服者得續提起行政救濟。區段徵收公告期間,依該條例第40條規定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40%。曾經農地重劃之地區不得少於45%。區段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放完成,經補償費發放後,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他項權利塗銷或變更登記、建物滅失或標示 變更登記等事項。上開工作事項完成後續進行抵價地分配作業,茲分下列步驟: 1. 首先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 2. 計算抵價地總面積、地價及各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 3. 訂定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 4. 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 5. 訂期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抽籤分配抵價地 6. 抵價地分配成果公告
抵價地分配成果經地籍測量及釐正面積公告後囑託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收執權狀,另再函知所有權人到場點接管,除了已領回抵價地外,剩餘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規定辦理土地標售、讓售或標租等。最後區段徵收開發完成後需依財務收支情形辦理財務結算,並於完成財務結算後三個月內撰寫區段徵收成果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