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票爭議
內容
國際機票爭議
一、事實:
小強(化名)於A旅行社網站購買B航空公司之「台北→C機場→D島」之來回國際機票2份,去程因個人因素未能搭上原訂航班,遂另行購買機票赴目的地並即刻留言A旅行社希望原回程機票仍能如期使用。A旅行社回覆小強,B航空公司須收取去程機票NoShow罰金其金額以每人每航段計算,且因去程機票未使用,回程機票亦無法再使用,倘欲退票須收取退票手續費。因依此計算後幾無退票價值,故小強不服,提出申訴。
二、申訴處理經過:
消保官召開協商會議時,小強表示,去程的確是因自己因素未能搭上原航班,但購票網頁未具體明確告示罰金計算標準,不應令消費者承擔此不利益;且出發當日立即向旅行社表示要保留原回程機票如期使用,旅行社卻未依其要求辦理。A旅行社則表示,各國際航空公司票種繁多且銷售管道不一,是否允許使用部分航程機票並不一,亦無法預先逐一列明各票種之罰金計算標準,事後已洽B航空公司提供本案計算說明之正式函文,與第一時間回覆申訴人之內容相同。
經說明協調後,小強勉予接受,申辦退票獲退稅金,結束本件爭議。
三、問題研析:
交通部定有「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包括機票可否更改、可否退票等重要項目內容,其中不乏因應國際航線慣例保留供業者另行載明之其他內容,且因「範本」僅具建議業者參採之性質,不具法規效力,外國籍航空公司亦未必高度遵循,因此各家航空公司對於消費者未搭乘原訂航班可能有不同收取NoShow罰金之處置規定,其計算標準亦可能因票種與銷售管道不同而有差異,回程機票能否再使用以及退票手續費等等亦可能有不同規定,總收取金額可能已超過原票面金額而無退票價值。消費者於訂票前宜多加留意航空公司或旅行社之網頁相關資訊,多加詢問清楚,並儘量如期搭乘,以保障權益。
以上節錄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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