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課程退費爭議
一、 事實:
暑假到了,丁丁和同學相約逛夜市,因同學臨時有事只好自己前往。不料,在夜市中被免費體驗美容課程吸引進入一家瘦身美容中心。丁丁心想既然是免費無妨體驗一下,沒想到卻遭半強迫推銷買了一瓶洗面乳,又因面對多位美容師之強力推銷購買美容化妝品可以贈送20堂課程,獨自一人因擔心無法脫身,又花了2萬多元刷卡購買多項美容用品,回家後因考量零用錢有限,無法繳交卡費,既不敢跟爸媽說,美容中心又不肯退費,只好向消保官申訴。
二、 申訴處理經過:
協商當日美容中心以丁丁超過7日才提出解除契約,縱然丁丁連1堂課程都沒上仍無法同意退費,因丁丁並非購買課程而是購買美容產品。消保官當場表示,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本件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點規定,消費者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任意解除契約者,業者應於解約日後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前項之解約手續費,最高金額不得逾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經雙方協商互相讓步,同意由消費者給付第1次課程之費用其餘款項返還。
三、 問題研析: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規定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第9點規定消費者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因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者,業者應於解約日後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前項之解約手續費,最高金額不得逾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因此,並非如業者上述所說只能於7日內才能解除契約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四、 參考條文: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及第9點。
以上節錄自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