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2月-餐飲業者可否僅保留少數座位給禮券持券者使用?
內容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不得記載事項第8點規定:「不得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故當餐飲服務時間有空位,則餐飲業者對持券或現金付款者應平等對待,不可對持有餐券者說明禮券保留位已滿,禮券不能用而請改現金消費。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