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測量業務聯繫要點
高雄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測量業務聯繫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高市府四維地發字第1000134164號函頒
一、 為加強本府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地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測量業務之配合與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規範作業事項如下:
(一) 都市計畫樁位檢測及補建。
(二) 開發區邊界分割測量。
(三) 開發區控制測量及現況測量。
(四) 確認都市計畫樁位座標資料。
(五) 調整段界及新地段命名。
(六) 開發區土地地籍測量。
(七) 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三、 都市計畫樁位檢測及補建之程序如下:
(一) 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以下簡稱土地開發處)於編列辦理開發區預算概算前,應函請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市發展局)提供樁位檢測及補建費用概算資料,並納入開發區預算。
(二) 開發區範圍經勘定後,土地開發處應將勘定之開發區範圍送請都市發展局辦理都市計畫樁位之檢測及補建。
(三) 都市發展局於收到開發區範圍勘定資料後三個月內,應將檢測及補建成果實地點交予本府地政局及土地開發處;並得分段點交或將局部樁位先行辦理點交。
四、 開發區邊界分割測量之程序如下:
(一) 開發區範圍核定或公告確定後,土地開發處應檢附開發區範圍地籍圖及都市計畫樁位資料,函請轄區地政事務所於期限內辦竣開發區邊界分割測量,並應派員會同指界認章。
(二) 地政事務所辦理開發區範圍邊界分割測量時,應將分割前之原地號保留予分割後之開發區範圍外土地使用。並於辦竣邊界分割測量後,將分割測量圖及土地登記謄本函送土地開發處。
五、 開發區控制測量及現況測量之程序如下:
(一) 區段徵收或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土地開發處應於期限內自行或委託測量公司完成開發區內控制點測量、水準測量、現況測量、道路中心樁及區界樁聯測。
(二) 開發前已存在之建築改良物,應切實測量界址、註記邊長尺寸及測繪家庭用水之排放途徑。
(三) 開發區控制點、道路中心樁、區界樁、邊界樁、定著物實際位置及各宗土地使用類別等測量成果資料,應於完成核定程序後,始得據以辦理拆遷補償、工程規劃設計及土地分配作業。
(四) 現況圖之測繪比例尺為五百分之一。
六、 聯測後之都市計畫樁位坐標資料,應經土地開發處與都市發展局及其他有關機關共同確認後,始得據以辦理開發區之負擔計算及各宗土地分配。
七、 新地段之命名或原有開發區地段段界不適宜地籍管理,而有調整段界之必要時,土地開發處應邀集本府民政局、轄區區公所、當地里長及轄區地政事務所協商定之。
八、 土地開發處辦理開發區土地地籍測量之程序如下:
(一) 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並完成異議處理法定程序後,應即依土地分配結果辦理地籍測量。
(二) 依據工程驗收完成之都市計畫樁位坐標資料,按土地分配結果之宗地面積,依序劃分各宗地範圍及計算界址點坐標資料後,自行或委託測量公司埋設土地分配後之宗地界標(樁)。
(三) 實地界標(樁)經檢測無誤後,應轉檔建立土地分配後之宗地界址坐標等磁性資料。
(四) 依地籍測量結果辦理公告釐正土地分配清冊之面積及相關資料。
九、 土地開發處於地籍測量完成並釐正相關資料後,應即檢附下列圖、冊及資料檔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一) 土地分配結果圖及清冊。
(二) 磁性資料檔:
1.宗地資料檔。
2.地號界址檔。
3.界址點坐標成果檔(含參考點坐標)。
4.控制點坐標成果檔(含都市計畫樁樁位坐標)。
5.圖幅號索引檔。
(三) 清冊資料:
1.宗地資料一覽表。
2.地號界址一覽表。
3.界址點坐標成果清冊。
4.控制點坐標成果清冊。
5.遇有段界調整而重編地號時,應一併檢附新舊地段、地號對照清冊三份。
6.面積計算表。
7.重劃前後建物坐落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