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政治獻金」受贈規定及注意事項
內容
本(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訂於11月28日舉行投票,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從本年4月25日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則自本年8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截止日皆為本年11月27日:
1、個人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萬元;對不同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
2、營利事業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0萬元;對不同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
3、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4、捐贈政治獻金前,應先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確認候選人合法政治獻金專戶資訊,避免受騙。